每日精品咖啡文化雜志飲品界網買家飲用進口咖啡后出現不良反應,這到底是商家咖啡豆的問題還是喝咖啡本人體質問題??近日有媒體報道了網上一則「網絡咖啡購物合同糾紛案」,依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證據,因賣家深圳市福田區(qū)美嘉嘉百貨店違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,處罰該商家“退一賠十”,并支付買家孫彪賠償金21600元。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:成都都江堰一位稱孫彪的先生因平時喜歡喝咖啡,于2019年4月25日通過淘寶網絡購物平臺形式在美嘉嘉百貨店經營的“馬來西亞Hamer”付款90元購買了5包“馬來西亞草本咖啡”,因出差故把購買的咖啡全部分發(fā)給辦公室其他同事飲用,其中部分同事喝完之后反應網購的進口咖啡味道還不錯。孫先生于2019年4月30日出差回來后,再次支付2160元購買了9盒同款咖啡,但買家孫先生喝完后發(fā)現這次購買的咖啡味道不同以往,且出現了惡心、頭暈等不良反應,于是詢問店家原因為何,店家在次日給予回復中稱:“因每個人體質不一樣,所以會出現不同反應?!碑斒氯藢Υ舜饛筒⒉粷M意,通過查詢,孫先生得知該咖啡成分為:東革阿里、瓜拉納、瑪咖、咖啡粉后向該店鋪客服詢問咖啡成分,客服回應含東革阿里。買家孫先生認為該店鋪銷售的食品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,產品成分內出現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成分,其產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「東革阿里」,另外,該食品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瑪咖,據了解,瑪咖產品每天食用量應≤25克,嬰幼兒、哺乳期婦女、孕婦不宜食用,但該產品未注明食用量與禁忌人群,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,侵害了消費者權益。雙方溝通無果后,孫先生決定至法院起訴商家「深圳市福田區(qū)美嘉嘉百貨店」,要求退款并支付10倍賠償金。

法院受理并調查后,法院認為該商家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第九十二條、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(guī)定,并最終做出判決:
一、被告深圳市福田區(qū)美嘉嘉百貨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孫彪購物款2160元;二、被告深圳市福田區(qū)美嘉嘉百貨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孫彪賠償金21600元。
孫彪與深圳市福田區(qū)美嘉嘉百貨店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原文如下:




暫時未知商家是否會就法院的這一判決上訴。咖啡原本只是一種日常飲料,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增長,一些地區(qū)的消費者在購物時非常關注它的功效,而一些商家則會迎合這種口味,加上一些奇奇怪怪的東西以增加“效果”,比如說減肥或者別的一些特別效果,如果很多東西有一些明顯“效果”的時候,還是得關注一下,這樣的“藥效”會不會太猛了?你是需要一杯飲料還是一杯特效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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